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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安徽省省屬普通高等學院代表大會常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所屬欄目: 規章制度 發布者:黨委組織部 發布日期:2017-06-14 點擊率:1687

中國共産黨安徽省省屬普通高等學院

代表大會常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國共産黨安徽省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及黨内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省屬普通高等學院(以下簡稱“高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高校黨的建設,以完善高校黨代表大會制度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度為重點,深入推進黨内民主建設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為高校黨的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第三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黨代表大會年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産生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

第四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代表的任期與學院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 

第二章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

第五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内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産生。科學确定代表的數量及代表構成,擴大基層代表比例,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六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的義務: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章程、規定,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密切聯系黨員和師生員工,帶頭貫徹執行學院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各項工作和生活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正确行使代表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師生員工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七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聽取和審議學院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讨論和決定學院黨的建設和其他重大問題;

(二)在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三)了解學院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四)向學院黨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就學院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議題,應邀列席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相關會議;

(六)對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和評議;

(七)根據需要,可以參加學院有關領導幹部的民主推薦;

(八)參加學院黨代表大會或者學院黨的委員會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并受其委托做好有關工作。

第八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學院黨代會和學院黨委組織的活動。

代表開展工作主要制度有:

(一)代表提案制度。在學院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10名以上代表(含10名)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内的提案。提案應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提案。

(二)代表提議制度。在學院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面形式向學院黨的委員會提出屬于學院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内的提議。

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議由學院有關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定。受理機構應及時向提出提案和提議的代表反饋辦理情況。

(三)代表調研制度。受學院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委托,代表可在一定範圍内,就黨的建設和其他有關重點工作、學院黨的委員會重大決策和師生員工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

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參加一次調研活動。代表在調查研究結束後,要形成書面報告。

(四)重大決策征求代表意見制度。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采用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前,學院黨的委員會應當征求本屆黨代表大會和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稿的意見。學院黨的委員會可以就其他有關事項征求代表的意見。

代表應邀可以列席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黨委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參與讨論,發表意見。

(五)代表聯系黨員和師生員工制度。代表要與黨員、師生員工加強聯系與溝通,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了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實施情況;了解學院黨的委員會重大決策、決定的貫徹和執行情況;就師生員工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廣泛征求意見等。

(六)代表參加民主評議制度。根據學院黨委安排,參加對本黨委、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測評和評議。

第九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一)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受留黨察看及以上處分的;

因出國(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黨籍,或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

(二)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停止。

調離學院,并将黨的組織關系牽出的;

學生黨代表畢業離校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資格的。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由原選舉單位或基層黨組織提出報告,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報省委教育工委備案。

第十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代表的增選和補選。

根據工作需要或代表缺額情況,原選舉單位應及時增選或補選代表。代表的增選或缺額補選,按黨内有關規定選舉産生,經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報省委教育工委備案。

第三章  高校黨代表大會年會制

第十一條  高校黨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黨代表大會年會原則上在每年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之前召開,必要時可随時召開。年會由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黨代表大會年會的職權和任務:

(一)聽取和審議學院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讨論和審議下一年度學院黨政工作要點;

(三)民主測評和評議學院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其成員;

(四)讨論學院黨的建設和其他重大問題;

(五)審議提案提議工作報告;

(六)審議年度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七)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八)讨論和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在高校黨代表大會年會上,對需要表決的事項可以采取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表決。所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學院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後生效。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上級領導、民主黨派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市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列席學院黨代表大會。

第四章  組織領導與監督保障

第十五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成立黨代表大會常任制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部,負責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成立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提議組,設在黨委辦公室。提案提議組為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提議的征集、處理工作,向大會報告提案提議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學院黨的委員會成立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部。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為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黨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審查,代表資格的終止或停止處理;代表增選或補選;代表信息庫建立與維護;代表聯系聯絡;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等。

第十八條  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按照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編入的代表團進行活動。

第十九條  學院各級黨組織要加強與黨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與溝通,在召開重要會議、組織重大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時,要注意聽取代表的意見。有計劃地組織代表開展學習和培訓活動,增強代表意識,提高其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學院各級黨組織要積極推進黨務公開,采取适當方式,定期向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和黨内其它重要情況,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學院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其上級黨組織應給予批評教育。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對代表進行打擊報複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自覺接受監督。學院各級黨組織、黨員和師生員工要認真監督所在單位的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和義務,并有權向上一級黨組織反映情況。代表履行職責情況要定期向黨組織彙報,向黨員和師生員工通報,接受評議。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各級組織應為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時間和條件保障。高校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工作經費列入本校預算。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各高校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試點高校。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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