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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局長領取評審費,是否違紀?

發布者:管理員發布時間:2022-07-18浏覽次數:15

基本案情

 朱某,中共黨員,H省A市B局黨組書記、局長。2018年至2020年,該局根據職責組織了多項評審活動。因相關評審項目專業性較強,外請專家參加評審,并按規定支付勞務費。同時,朱某本人也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審,并參照外請專家标準領取了評審費共計10萬餘元。此外,該局其他黨員幹部也輪流參與了評審活動,并領取了評審費。

分歧意見
 對于朱某等人行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紀,勞務所得系合法所得。朱某等人雖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評審活動,但付出了勞務,領取評審費的标準也與外請專家相同,故領取的評審費系其正常勞務所得,不能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的行為雖不構成違紀,但也不宜領取。朱某等人在本單位領取評審費行為未違反黨員幹部廉潔從政等禁止性規定,不宜認定為違紀,但領取行為與黨員幹部身份不符,應退回評審費。
 第三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的行為違反廉潔紀律。朱某等人身為黨員幹部,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評審活動,系其本職工作範疇,不能再領取評審費,該行為揮霍了國有财産,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予以處理。
定性辨析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
 這裡的勞務費,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在政府采購、工程建設、課題研究、成果認定等工作中,聘請具有特定專業知識人員對相關問題提供評估、論證、咨詢、鑒定等勞務,依據有關規定向參與勞務人員支付的報酬。勞務活動涉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多個行業。黨員幹部作為普通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合規參與評審活動,但黨員幹部畢竟手握公權力,如果對其參與評審活動行為不加以規範,容易誘發違紀違法行為。
 長期以來,黨員幹部違規領取勞務費現象屢禁不止。由于現行政策制度對黨員幹部能否參加勞務活動并領取勞務費沒有明确規定,此類問題的定性及處理在執紀執法實踐中不盡一緻。有的認為黨員幹部一律不得參加勞務并領取費用,有的認為黨員幹部實際從事勞務并領取勞務費符合按勞分配原則,還有的單位或黨員幹部以發放和領取勞務費名義行違紀違法行為之實,群衆對此反映強烈。


 ◎違規領取勞務費行為的違規要素
 行為主體。系一般黨員,普通黨員即可構成本違紀行為,但實踐中大多為黨員中的公職人員。
 危害行為。作為形式,具體詳見下文中違紀行為主要表現情形。
 危害對象。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規定。
 危害結果。既違背了我黨尚儉戒奢,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又違反了廉潔自律規定,有的還破壞了正常市場秩序和收入分配制度。
 因果關系。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排除阻卻事由。應當排除違規性方面的阻卻事由,如緊急避險、正當職務行為等。

 ◎違規領取勞務費行為的有責要素

 主觀認識。系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規定領取勞務費行為違反了廉潔要求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相關規定,仍然希望或放任上述行為的發生。
 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具有實施違紀行為的能力。比如,行為人身體功能健全、精神正常,不存在因嚴重精神活動障礙緻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等影響責任能力的情況。

排除阻卻事由。指應當排除有責性方面的阻卻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執行上級命令等。

 ◎違規領取勞務費違紀行為的主要表現情形
 一是未實際從事勞務,以“勞務費”名義濫發津補貼。有的單位以普發“勞務費”名義濫發津補貼,揮霍财政資金。我們認為,違規發放津補貼與依規發放勞務費行為在以下四個方面有所區别:首先是發放目的不同。前者是違規增加職工收入,破壞收入分配制度;後者是依法獲得的勞務報酬。其次是發放對象不同。前者一般針對全體職工;後者是評審專家等特定群體。再次是資金來源和發放标準不同。前者有的來源于财政資金,有的來源于“小金庫”,且自定發放标準;後者主要來源于财政資金,有明确的發放标準。最後是表現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以虛開辦公費用等形式入賬,有的甚至不入賬;後者均以評審、咨詢等勞務費合規形式列支。
 二是在本單位實際從事勞務并違規領取勞務費。黨員幹部在本單位從事評審等勞務,因其本職工作包含了相關勞務,不應另行領取勞務費。就本案來說,由于B局組織的評審活動仍屬其黨員幹部本職工作範疇,參與評審的黨員幹部的工資待遇已包含了評審工作報酬,不能再領取評審費,故朱某等人行為違反廉潔紀律,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處理。此外,對未實際從事勞務工作,僅在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等小範圍以“勞務費”名義發放資金,涉嫌私分國有資産。
 三是未經批準在其他單位從事勞務并領取勞務費。如次數較多、數額較大,本質上屬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可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此外,對雖從事一定的勞務,但實際上以“勞務費”掩蓋以權謀私本質的,如以收取“勞務費”名義收受數額較大的财物,涉嫌受賄。

 四是在未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向他人收取“勞務費”。在未提供勞務情況下,向多名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勞務費”,屬于亂攤派、亂收費行為,涉嫌違反群衆紀律。如向個别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勞務費”,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可認定為收受禮金。此外,明知管理服務對象有請托事項仍以收受“勞務費”名義收受财物,或者索要“勞務費”,且數額較大的,涉嫌受賄犯罪。

◎需要注意的問題
 相關政策依據
 現行有關勞務費規定散見于相關部委和地方規範中,勞務費發放的依據和要求主要有四種。一是隻能向具備相應資格、實際從事勞務的人員發放。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财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财政部門可以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此外,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評審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二是由項目的實施主體或代理機構發放勞務費。一般按“誰聘請、誰支付”原則确定發放主體。如财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三是根據勞務人員職稱、勞務内容、勞務時間等确定發放标準。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第六條區分院士及全國知名專家、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他專業人員,明确不同人員的咨詢費标準。四是勞務費發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規。《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确,要建立專家咨詢費的支付審核機制,原則上采用轉賬方式支付勞務費。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費的發放對象為實際從事勞務的人員,并未禁止黨員幹部參與勞務并領取報酬。換言之,黨員幹部經批準參加評估、論證、咨詢、鑒定等勞務活動,可依法領取勞務費,但發放對象、标準、方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準确把握違規情形
 發放勞務費是否合規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一是是否經過批準。二是是否實際提供了勞務。三是提供的勞務是否系本職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響黨員幹部的廉潔性即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勤政性即是否影響本職工作。五是發放和領取行為是否有明确政策依據,發放标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或者行業标準。發放單位或領取對象應提供合規性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相關政策核實。
 根據上述标準,對發放和領取勞務費行為可區分以下情形予以把握:一是可以發放和領取勞務費的情形。黨員幹部經批準參加評估、論證、咨詢、驗收等勞務活動,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廉潔性和廉政性情況下,可按相關規定領取勞務費。二是不得發放和領取勞務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發放、領取勞務費之名,行違紀違法活動之實的行為。實踐中,黨員幹部參加下列勞務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費用:參加本單位組織、管理的勞務活動;委托外單位人員完成的項目,委托單位人員參加該項目的勞務活動;具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本人崗位職責參加各類勞務活動。三是不宜發放和領取勞務費的情形。包括從事實際勞務,雖沒有禁止性規定不能發放和領取,但發放和領取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如黨員幹部雖付出實際勞務,因勞務費發放依據和标準不夠明确,且發放的數額較大或者從事的勞務次數較多,有損黨員幹部廉政勤政形象,則不宜領取。同時,勞務費問題涉及資産管理、薪酬分配等規定,政策性較強,必要時可征求财政、審計、人社等部門意見,确保定性精準。
 壓實主體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在嚴肅查處違規領取和發放勞務費行為的同時,要針對違規發放勞務費易發多發領域、部門,向相關主管單位或部門以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做好監督執紀問責“後半篇文章”,發揮以案治本、以案促建作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津補貼發放和從事營利活動等規定,健全勞務費審核、發放、報告、備案機制。黨員幹部受邀參加其他單位(系統)組織的各類勞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強化監管責任

 政府采購、項目開發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健全評審專家選聘、抽取、使用、監管、退出機制,防止利益沖突和廉潔風險。人社、财政等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強化政策指導,在區分對象、行業特點及勞務内容的基礎上,明确不同類别勞務費發放的範圍、标準等要求,從制度層面規範勞務費的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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